2008年3月1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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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逃成本该由贪官“埋单”
王威

  15日下午,“两高”有关负责人就“司法公正”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。会上,全国人大代表、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说:“应该讲,追逃犯罪嫌疑人成本很大,但是对犯罪数额大、社会危害影响严重的,检察机关不惜成本,一定将腐败分子缉捕到案。”(3月16日《北京青年报》)
  腐败分子长期在逃,不但毒化社会风气、降低司法权威,还将对贪官们产生极大的“鼓舞”效应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,5年来抓获的在逃人员有4547人,其中大部分是在境内缉捕到的;而据姜伟称,几年来已经从30多个国家缉捕到案70多名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。显然,绝大多数的外逃贪官仍逍遥法外。
  其实,将在逃贪官如数缉拿归案,也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。贪官多是骄奢淫逸之徒,难忍逃亡颠沛之苦,更容易露出种种蛛丝马迹来。只要有关部门下定决心,不惜一切代价与在逃贪官“肉搏血战”,无论贪官逃到天涯海角,总是逃出不恢恢法网的。
  前年2月,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在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年发布会上说,“一起一般的刑事案件在追逃过程中,人力、物力平均至少要1万元左右”。稍大的刑事案件侦破费用都要在10万元以上,“甚至上百万、数百万”。想必缉捕外逃贪官,所需成本会更高。但是,“成本高”也不应该是放任贪官“胜利大逃亡”的理由。笔者认为,在加大追逃的财政投入的同时,我国刑法要对腐败犯罪增设罚金刑,并适当扩大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,来消化掉这个“追逃成本”。
 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。目前,贪污贿赂犯罪中,除私分国有资产罪、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单位行贿罪、单位受贿罪设有罚金刑外,其余的都没有设立罚金刑。虽然贪污罪、受贿罪、行贿罪的处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,但没收财产仅是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。从刑罚与犯罪的对应关系来看,罚金刑更适于处罚贪污贿赂这类涉及财产的犯罪,可以充分发挥刑罚惩罚性和预防性的双重作用。对“溜之大吉”的腐败分子实行经济刑罚,正是“羊毛出在羊身上”——这“追逃成本”理应由外逃贪官自己“埋单”。